关于办理党费返还
来源: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作者:组织部 时间:2012-04-18 浏览:11885
按照市直机关工委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宁委工组〔2015〕14号)规定,机关工委每年按各单位党组织上缴党费总额10%的比例回拨,其中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%的比例回拨。党费回拨按年度核算、通过转账办理,不再以“报销”的方式办理党费回拨。
1. 机关、事业单位党组织办理党费回拨:提供由单位开具的“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(社团)资金往来结算票据”(需加盖单位基层党组织公章),并提供单位银行账号。
2. 企业单位党组织办理党费回拨的票据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供,或通过开具“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”办理(需加盖企业公章和党组织公章),并提供银行账号。
3. 回拨的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开支项目应符合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使用范围,并按照财会制度进行管理。
使用范围包括:培训党员、订阅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、表彰宣传党内先进、补助生活困难党员、购买党员教育设施等。
党费不得用于与使用范围无关的物品费用、会议经费、党内表彰以外的其他奖励等。